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7759号“凤凰金凤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企业名称密切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关联企业“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及其“百雀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网络搜索“百雀羚”的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凤凰金凤奖”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是一种奖项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及其“百雀羚”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