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1805号“宝莱路Loving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宝莱路Loving Road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95266号“labeauty BEAUTY FROM HEALTH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不同,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