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4214号“敬业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01403号“敬业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关联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策划的集福活动影响巨大,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2、阿里巴巴知名度证据;3、“敬业福”的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4、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敬业福”与引证商标“敬业福”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均为普通字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之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