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唐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莱茵化妆品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8日对第13905618号“童颜秘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成语的错误认知,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对成语的学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亦不存在不规范汉字的使用情形,其注册和使用没有对我国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影响。综上, 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童颜秘语”构成,其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尚无证据证明“童颜”一词与化妆品等商品的质量、功能存在密切联系,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欺骗性,亦不存在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