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姆比姆白兰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01238号“JIM BEAM SINCE 1795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512164号“占边波本 JIM B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