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1031号“侠客岛 观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48878号“侠客岛xiakedao”商标、第14424874号“观察”商标、第3180811号“新观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侠客岛”与引证商标一“侠客岛xiakedao”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