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81272号“侠客岛 观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侠客岛 观察及图 22181272

阅读:178099 2018-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1272号“侠客岛 观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38579号“侠客岛xiakedao”商标、第17733732号“侠客岛”商标、第20986666号“侠客岛里”商标、第2213500…

  申请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1272号“侠客岛 观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38579号“侠客岛xiakedao”商标、第17733732号“侠客岛”商标、第20986666号“侠客岛里”商标、第22135007号“侠各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但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养老院、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侠客岛”与引证商标一“侠客岛xiakedao”、引证商标三“侠客岛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并且,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81272号“侠客岛 观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侠客岛 观察及图 22181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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