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正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8629号“YNA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Y”、“A”、“A”、“N”及图形组合而成,图形占申请商标较大比例,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82334号“YAN”商标、第13926499号“YAN”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