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美瑞泰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9438号“高酸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4921号“酸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产品品牌名称,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品牌宣传图册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高酸宝”与引证商标文字“酸宝”在呼叫、外观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饲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高酸,同一种成酸元素如能形成集中氧化态不同的含氧酸,其中氧化态比正酸高的称为高酸。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高酸”用作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原料、功能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