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5012号“AOTEC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42756号图形商标、第3221439号“NEW RONGSHUN及图”商标、第6654553号“仨亿及图”商标、第1491092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