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玉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0169号“三凌重电MTB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728777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745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46308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电动制饮料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家用豆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洗碗机;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泵(机器);真空吸尘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电榨汁器;罐头制造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主体部分“三凌”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三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