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5738号“ConocoPhill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对“ConocoPhillips”系列商标及商号拥有在先权利,其ConocoPhillips、康菲商标及字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引证商标所有人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讼。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674151号“ConocoPhilli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不仅抢注了申请人的“ConocoPhillips”商标,还一并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其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诉讼费用的收据及民事起诉状、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所有商标列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帽子(头戴);夹克(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直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