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37291号“M&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SEN及图 22137291

阅读:164622 2018-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茂森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7291号“M&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136818号“木森电气 MUSEN ELECTRIC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

  申请人:深圳市茂森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7291号“M&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136818号“木森电气 MUSEN ELECTRIC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4220号“优美尚软件 UMY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字母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广东省,而引证商标分别来自北京市和重庆市,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37291号“M&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SEN及图 221372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7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