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帝荣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4876号“吮指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吮指鸡”具有独特的自身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店铺装潢、门头等使用情况;部分销售发票及合同;申请人宣传推广截图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吮指鸡”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