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盛世尚品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棱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35912号“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75796号“东家传世家居名门本色及图”商标、第7465388号“东家”商标、第10048814号“东家及图”商标、第17858162号“东家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东家及图”与引证商标三“东家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文字处理;文件复制;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文字处理;文件复制;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