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迪特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3873号“BANA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289779号“BAKU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复印件及翻译件,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