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达音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0412号“MARKAUDIOSO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90899号“M ARK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