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黄埔华苑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8111号“黄埔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43类上注册“黄埔華苑”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强于地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办公场所、集体合照等;申请人商标信息;产品使用、广告宣传、海报、媒体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