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普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81944号“魔幻間THE HOUSE OF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第4770543号“MAGIC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1868号“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3086976号“美洁化妆网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73758号“魔法气球BALLOON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4460号“MAGIC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注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