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晋坤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航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95066号“航美HOM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4495066号第39类“航美;HOM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375号),于2017年08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结果,被申请人没有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使用证据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综合性国际货运和清关代理公司。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是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恶意干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一直在正常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格证及所获证书。
3、被申请人给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发票及合同。
4、被申请人给山东宏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发票及合同。
5、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及展会合同。
6、被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授权运营书。
7、被申请人和青岛物流网签订的广告协议。
8、被申请人和中国航务周刊杂志社签订的中国航务周刊理事会协议书及发票。
9、被申请人和《青岛航务》杂志签订的企业宣传合同及发票。
10、《国际航运杂志》和《青岛航务杂志》。
11、被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宣传单页、二十周年手提纸袋。
12、带有被申请人商标标志的纸巾盒、信封及便签纸等。
申请人质证主要理由:逐个分析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发现其所提供的证据无一符合本案的要求。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有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船只运输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以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经营资格登记证、合同、发票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