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47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247382

阅读:87450 2018-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7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虚构的超级英雄“Deathlok”/“死亡战士”的形象,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死亡战士及其形象已经为消费者熟知和接纳,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我国政…

  申请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7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虚构的超级英雄“Deathlok”/“死亡战士”的形象,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死亡战士及其形象已经为消费者熟知和接纳,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关于“Deathlok”/“死亡战士”的简介、“Ghost Rider”系列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商标系经过一定设计的图形,为漫威漫画故事人物,未有证据表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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