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安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5254号“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78115号商标、第33322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