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象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9555号“象米国际WWW.901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2877号“ELEFAN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08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