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飞德莱德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飞德莱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32887号“PFLEIDERER飞德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飞德莱德国有限公司,英文名义为PFLEIDERER DEUTSCHLAND GMBH。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指定使用在第17类、第19类、第20类的国际注册第682368号“PFLEIDERER及图”商标、第4101400号“飞德莱”商标、第3995330号“飞德莱”商标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后,与商标局引证的指定使用在第19类、第20类的国际注册第546036号“PFLEIDERER”商标所有人PFLEIDERER DEUTSCHLAND GMBH名义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7类、第19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