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君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8864号“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99021号“君网”商标、第4409388号“君SPA UNSPA”商标、第18661612号“君领时代及图”商标、第20029261号“君”商标、第20895527号“君规 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君”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君”、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君”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