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69853号“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 22069853

阅读:144962 2018-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客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9853号“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201543号“优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为“等待视为撤回发文”,其状态最终将无效,故不再成为申…

  申请人:东莞市客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9853号“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201543号“优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为“等待视为撤回发文”,其状态最终将无效,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权利的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57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一信息、宣传册、官网截图、相关登记证书、宣传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请求已被我委于2017年9月7日做出的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视为撤回,故商标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客优宝”和英文“keyoubao.com”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69853号“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客优宝keyoubao.com及图 220698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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