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星客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0500号“星空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71489号“星计划XINGJIHUA”商标、第21411385号“星计划”商标、第21357104号“星淘计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标识、文字构成、读音以及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部分指定服务项目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尚未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于2016年6月15日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星空计划”,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星计划”、引证商标三“星淘计划”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