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8063号“aip全时智护技术all-round intelligent prote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33503号“全时Fulltime”(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发音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未构成类似,两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在业内享有知名度和口碑,在实际的市场使用中并未发生误认误购情况。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资料。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和英文“aip全时智护技术all-round intelligent protection”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全时智护技术”,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全时Fulltime”的主要识别部分“全时”,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保护油、燃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使用颜色,但在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情况下,颜色的区别并不足以增加区分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