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3342号“联合百货LIANHEBAIHU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98444号“联合王货Unikin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联合百货”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引证商标由汉字及字母组成,“联合王货”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