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兆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0533号“找邻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找邻网”与申请人简称“兆邻”谐音,与申请人上海兆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本身也具备了比较强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收到驳回通知书日期解释函。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找邻网”,“找”中文意指为了要见到或得到所需求的人或事物而努力;“邻”中文意指邻接的,邻近的;“网”中文意指像网一样纵横交错的组织或系统,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45类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