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志弘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4988号“自然风采 Nature Im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51463号“自然风”商标、第19552966号“自然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商标组合、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香精油商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香精油商品的复审请求,故商标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自然风采”及英文“Nature Image”组成,其文字“自然风采”为主要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自然风”在整体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波、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芳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