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进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1892号“乡韵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125450号“乡韵TOWNSHIP RHYME及图”商标及第19562987号“乡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存在其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2、中国商标网网上类似案例查询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乡韵”,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