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好时农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斗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4456号“元气农食 COUNTRY COO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465988号商标、第193795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元气”,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