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624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062467

阅读:171840 2018-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晶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2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88881号“商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025021号“商 范蠡酒FANY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山西晶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2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88881号“商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025021号“商 范蠡酒FANY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3、申请商标产品的使用图片、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商”的艺术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二者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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