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玉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嘉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3381号“花椒厨房 FLOWER&CHILLI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19084号“花椒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花椒厨房 FLOWER&CHILLI RESTAURANT及图”与引证商标“花椒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花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