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50521号“PROSP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41423号“前景 PROSP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1503号“前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06117号“展望 PROSP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1332号“PROSPE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12335号“PROSPE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96557号“PROSP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324915号“鹏程万里 PROSP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三为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法院一审案件审理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ROSPECT”其中文可译为“前景”,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前景 PROSPECTS”、引证商标二“前景”、引证商标四的英文识别部分“PROSPECS”、引证商标五“PROSPECTOR”、引证商标六中的“PROSPECTS”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则引证商标三、七最终权利状态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核准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