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40391号“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 21840391

阅读:54151 2018-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慕铭(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0391号“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06770号“慕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9522号“慕名”商标…

  申请人:慕铭(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0391号“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06770号“慕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9522号“慕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6851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截图、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护照翻译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商标图案部分设计手稿。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慕铭”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40391号“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慕铭国际MUMINGGLOBAL及图 218403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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