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东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728号“茗硒印象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26505号“姜尚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的“硒”字是一种稀有的化学元素,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以茶为主的日常食品,二者无关联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制品内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硒,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微博使用情况截图、百度搜索页面、店铺照片、宣传资料、产品销售合同、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含有“硒”字,“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