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长会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670号“G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240884号“CASA FAC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