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安德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7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显著性,与第10539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表现形式基本相同,其并存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