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市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0723号“军威 JUST&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使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薄副本;相关类别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证书(光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光盘);专利登记薄副本(光盘);申请人介绍(光盘);荣誉证书及资质证书(光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军威”和英文“JUST&WIN”及图形构成,其中“军威”的含义为“军队的声威”(见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750页),若将其用作商业标识使用,易对我国军队的威严造成损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和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