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8683号“火红蚁族FLAMING ANT TRI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21303号图形商标、第21974567号图形商标、第14126797号图形商标、第20645303号“易换生活 YIKUANLIF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