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英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7843号“童言母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39257号“童颜母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6179号“童言童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5569号“童言童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童言母语”与引证商标一“童颜母语”、引证商标二“童言童语”、引证商标三“童言童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