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吉县金豆豆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盛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9151号“军粉JUNF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法人对红军精神情有独钟,喜欢阅读和研究关于红军的相关内容,进而构造出申请商标,含义积极向上。二、申请商标放弃“粉”字专用权。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虽放弃申请商标“军粉JUNFEN”中“粉”字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粉”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由中文“军粉”及相对应的拼音“JUNFEN”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