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源起时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9322号“ORIGIN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77048号“起源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ORIGIN”可译为“起源”,与引证商标“起源QIYUAN”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