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志红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5366号“尚美金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金六福尚美”的保护性防御品牌,其主品牌“金六福尚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1510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8883A号“今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尚美金六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金六福”、引证商标二文字“今六福”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