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1888号“宝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730946号“宝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85904号“宝珀 BLANCP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了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刊登的广告;2、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清单及报告;3、相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同为“宝珀”,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