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佐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5259号“order suits SADA BEIJING SADA GARMENTS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2922119号“JASON BEIJING SADALEIMENG GARMENTS CO.,LTD. order su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现与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第17709219号“量品iorder su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