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和麦贺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0491号“樱姿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3948618号“樱の恋yingzhi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