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43684号“苏垦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02555号、第8540308号“苏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声明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委对上述“声明”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